异地报废的相关手续流程
《公安部关于修改<机动车登记规定>的决定》(公安部令*124号)规定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。如果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。
一、所需资料
1.《机动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入申请表》;
2.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
3.机动车原件;
4.机动车号牌(灭失的除外);
5.属于报废解体的,还应提交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原件,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提交《机动车查验记录表》原件;
6.属于机动车灭失的,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原件、复印件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;
7.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,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原件、复印件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;
8.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,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,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,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(出)境领(销)牌照通知书》原件;
9.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,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《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》原件;
10.属于非法拼(组)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,应当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原件;
11.属于机动车异地解体的,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原件; 12.由代理人代理的,还需提交代理人明原件和复印件(代理人为单位的,还需提交经办人明原件和复印件),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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